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6号)精神,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扬国资〔2017〕38号)文件要求,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等需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企业下属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推进企业信息公开。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内容真实准确、积极稳妥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企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相关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企业下属各企业也应成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对企业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媒体推广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不断优化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第七条 企业审计法务部负责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室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内容和程序,负责本部室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公司简介、组织架构、企业资质、主要业绩、企业荣誉等;
(二)企业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企业经营成果、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房产出租、招投标信息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包括人才招聘、重要人事变动等。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如社会责任报告、各类公益活动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或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企业及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企业门户网站;
(二)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号;
(三)新闻媒体;
(四)企业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各信息产生部门是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责任主
体,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部门发起人通过“信息公开发布流程”依次提交本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
(二)所提交公开信息批准后,由媒体推广部根据信息公开途径进行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纪委办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下属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报企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4日